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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轉讓,關于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1 00:39:53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技術轉讓,關于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

專利技術轉讓,從“某大學1500萬元專利轉讓案”談專利轉讓合同


在朋友圈看到一則《XX大學轉讓1500萬專利權,未移交技術秘密,二審改判合同解除》消息。

說實話,標題會給人這樣一種感覺、印象:

轉讓專利,如果不移交技術秘密,合同就會被判決解除。

但是,其實并非如此,關鍵還是要看合同如何約定轉讓方的義務。

出于好奇,閱讀了本案的一、二審判決書[1],在閱讀中產生了一些關于專利轉讓合同簽訂、科技成果轉化的一些思考。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希望對大家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有所幫助。

一、煮熟的鴨子飛了 2011年7月12日,某公司(甲方)與某大學(乙方)簽訂一份《專利權轉讓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轉讓名稱為“電力變壓器動態組合調壓繞組有載調壓的方法和裝置”專利,甲方向乙方支付轉讓費1500萬元。

2011年7月18日,某公司向某大學支付首期專利轉讓費100萬元;2011年9月7日,專利變更至某公司名下。

……(此處省略1萬字,雙方關于合同履行的拉鋸戰。

) 2017年底,某大學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專利轉讓款1400萬元;某公司反訴請求確認專利轉讓合同解除。

2020年6月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專利轉讓合同解除。

意味著,某公司要把專利返還給某大學;某大學不僅拿不到剩余轉讓款1400萬元,同時還要把之前收到的首期轉讓費100萬元返還給某公司(某公司自愿放棄了,不要某大學返還這100萬元。

) 塵埃落定。

忙活了九年,結果竹籃打水一場空。

本來作為應收賬款的1400萬元,也化作浮云一片了。

估計某大學科研處、財務處又得一通忙活了。

當然,這也是一種解脫,官司在身終究是不安寧。

二、何為合同? 在商業活動中,合同是商業談判結果的書面確認,為合同履行提供保障。

一是對雙方商業談判結果的確認。

即雙方交易標的、交易價款、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這些是在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就應該達成一致的(至少是部分一致),合同是對雙方達成一致部分的書面確認。

如果未達成一致,即沒有談妥,就不會有后續簽訂合同的動作。

所以,合同只是對談判結果的一種書面確認,實質內容是雙方談判的結果,合同只是一種形式。

如果在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就匆匆簽訂合同,那必然會埋下隱患,后續因履行合同產生的糾紛的幾率就會很大。

二是為雙方履行合同提供一種保障。

一方面是道德層面的保障,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為了確保雙方按照協商一致結果履行,雙方通過合同“白紙黑字”確認這一結果,防止一方對談判結果的反悔,如果不按照“白紙黑字”的談判結果去履行義務,那么就是不誠信的表現,將受到對方以及同行的道德譴責。

一方面是法律層面的保障,這主要體現在違約金的約定、其他違約責任的承擔、合同的解除等,如果不按照“白紙黑字”的談判結果去履行義務,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還要承擔違約責任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合同當事人就會在依約履行與違約責任之間進行權衡,從而保障大部分合同能夠被依約履行。

三、對本案專利轉讓合同的評析 1。某大學的交付義務不明確 《專利權轉讓合同》第三條:

“為保證甲方有效擁有本項專利權,乙方向甲方提交該專利權完整的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1。發明專利請求書;2。說明書;3。權利要求書;4。說明書摘要;5。摘要附圖;6。專利證書原件。

” (1)合同是對雙方談判結果的確認,根據該條規定,雙方談判達成一致的是,某大學應當向某公司交付的是123456,這六項是雙方達成一致的。

但是,實際上,該談判結果實際意義不大,也即這不是專利權轉讓事項的重要談判條款,除了6之外,12345,任何人都能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公開渠道獲取。

(2)合同中約定某大學應當向某公司交付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123456”,也就是說,除了123456之外,某大學還應當向某公司交付“其他的資料”。

但是“其他的資料”是什么,本條款卻未約定。

也就是說,雙方在關于“其他的資料”的談判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就簽訂了本合同,這就為本合同履行、合同糾紛埋下了隱患。

而“其他的資料”正是專利權轉讓事項的重要談判條款。

合同中對于“其他的資料”約定不明確,法院在裁判中一般會認為為了實現本合同目的的必要材料就屬于“其他的資料”,本合同的目的是“某公司有效擁有涉案專利,從而完成專利技術的成果轉化,進而實現產業化生產并獲取商業利益”。

如果因為某大學沒有交付“其他的資料”,導致本合同的目的沒有實現,就容易被判定為違約。

(3)專利技術的成果轉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其能否實現不僅取決于某大學交付“其他的資料”的義務的履行,還取決于某公司本身的技術實施能力、市場行情等多種因素。

假設,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其他的資料”范圍,某大學也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了交付義務,那么,即使“專利技術的成果轉化”這一目的因為其他因素沒有實現,某大學一般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專利權轉讓合同》第六條:

“為保證甲方有效擁有本項專利,發明人向甲方轉讓與實施本項專利權有關的技術秘密(合同另簽):

1。技術秘密的內容:

本專利各項權利要求的實現技巧; 2。技術秘密的實施要求:

由甲方與發明人具體協商; 3。技術秘密的保密范圍和期限:

與專利技術相關的技術內容,期限:

2011年7月12日至技術秘密被公開為止。

” 第六條中的“合同另簽”“具體協商”等表述,同樣導致轉讓方義務不明確、不具體,不符合“合同是對雙方商業談判結果的確認”這一要求,為合同糾紛埋下隱患。

具體不再分析。

2。某公司的付款條款不科學 判決書中披露的付款條款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第九條,其中約定“2。專利權的轉讓價款由甲方分期支付給乙方,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1)本合同雙方簽章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支票方式支付首付專利轉讓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2)剩余轉讓款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五年內分批支付完畢。

” 如果合同中沒有其他付款條款的話,本條款的約定是不科學的。

按照本合同約定,某公司應當將1400萬元自合同簽字蓋章之日起五年內分批支付給某大學。

但問題是:

(1)五年內,分幾批支付? (2)付款的時間節點? (3)每次付多少? 更重要的問題是,專利的成果轉化是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轉化實現與否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從公平、合理角度,從最大程度促進合同目的實現角度,從維護專利受讓人權利角度,專利轉讓合同中的付款條款作如下設置才比較科學、合理:

“專利轉讓總價款1500萬元,甲方按照以下進度付款:

1。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X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X萬元; 2。自乙方將專利轉讓至甲方名下(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之日起X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X萬元; 3。自乙方將本合同第X條約定的技術資料交付至甲方之日起X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X萬元; 4。自乙方按照本合同第X條約定為甲方進行技術培訓,使甲方掌握、具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能力,甲方向乙方支付X萬元。

……” 總的原則是,一要分批付款,二是要約定每次付款的條件。

四、余論 2015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后,高校、科研院所掀起了科技成果轉化熱潮。

但是應當理智、冷靜看待、從事科技成果轉化這一工作。

創新創意—新技術—新產品—產業化,這一漫長過程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專利轉讓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一種方式,專利轉讓合同的簽訂只是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開始,重要的是依據合同、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去履行合同。

為了維護雙方合法權益,降低因成果轉化的不確定性導致的合同糾紛發生概率,應事先對轉讓方的義務、受讓方的付款條件進行明確約定。

從轉讓方角度而言,約定明確、具體、客觀的義務,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去履行義務,即使成果轉化的目的因為其他因素沒有實現,法院也很難將成果轉化的目的未實現歸因于轉讓方,從而確保其按照合同約定獲得專利轉讓款。

從受讓方角度而言,分階段支付價款、并約定每次付款的條件,有利于約束轉讓方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最大可能實現成果轉化目的,不會出現巨額轉讓費僅僅換來公開的專利申請文件、卻沒有真正掌握專利技術的情形。



專利技術轉讓,關于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規范、便利的服務,指導當事人防范法律風險,保障其合法權益,更好促進專利轉化實施,我司會同有關部門對現行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以及相應的簽訂指南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專利轉讓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征求意見稿)》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征求意見稿)》,后續將進一步修改完善并公開發布,供當事人參考使用。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1月15日前,選擇以下方式的一種,提出具體修改完善意見:

1。 電子郵件:

ipyunying@cnipa。gov。cn 2。信函:

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運營體系建設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征求意見”。

附件:

1。 專利轉讓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征求意見稿)。docx 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模板)及簽訂指引(征求意見稿)。docx 3。 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簽訂指引有關說明。docx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

專利技術轉讓,技術轉讓方式是什么?


內容如題 直接對接或者通過中介 技術轉讓有租賃設備、工程承包、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

技術轉讓和引進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

采用成套設備引進和轉讓、合作生產、補償貿易及合資經營四種形式。

由于轉讓技術的權利化程度和性質的不同,技術轉讓又可分為四種基本類型:

1、專利權轉讓。

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人作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2、專利申請權轉讓。

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給受讓方的技術轉讓形式。

3、專利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授權人作為讓與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的技術轉讓形式。

4、非專利技術轉讓。

非專利技術(技術秘密)轉讓是指讓與方將其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轉讓形式。

技術轉讓分有很多種的,比如有工程設計、設備、專利轉讓等。

但是最常見的還是專利、商標、軟著等轉讓較多,無論公司或個人都可以進行專利轉讓,轉讓你為專利發明人、專利權轉讓等。

技術轉讓有租賃設備、工程承包、技術培訓等多種方式。

技術轉讓和引進主要形式有,采用成套設備引進和轉讓、采用合作生產轉讓、采用補償貿易轉讓及合資經營四種形式。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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