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1 00:38:5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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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專利代理制度,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正常秩序,保障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依法執業,根據《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進行管理和監督。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應組織、引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模范執行《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和本辦法,規范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停業和撤銷 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
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對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以該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機構名稱; (二)具有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四)具有必要的資金。
設立合伙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5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三)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品行良好。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股東: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尚未正式辦理辭職、解聘或離休、退休手續的; (三)作為另一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不滿2年的; (四)受到《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通報批評或者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
其字號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第八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申請表; (二)主管該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函件; (三)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代理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應當是在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或開辦專利代理業務之前的6個月內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決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變更名稱、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東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同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變更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知識產權局申請。
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將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及標識牌交回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停業或撤銷手續。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在本省內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
經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專利代理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獲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同意后,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
經批準的,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時間滿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專利代理人; (三)通過上一年度年檢。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專利代理機構派駐或者聘用的專職專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資金; (三)辦事機構的名稱由專利代理機構全名稱、辦事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和“辦事處”組成。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附加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辦事機構的其他條件和程序,并將有關規定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辦事機構不得以其單獨名義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其人事、財務、業務等由其所屬專利代理機構統一管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對其辦事機構的業務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專利代理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其辦事機構應當接受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辦事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
經批準的,由該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同時抄報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其辦事機構應當同時終止。
第三章 專利代理人的執業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人執業應當接受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聘請任用,并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
第十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聘用專利代理人應當按照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受聘的專利代理人訂立聘用協議。
訂立聘用協議的雙方應當遵守并履行協議。
第二十條 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二)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三)不具有專利代理或專利審查經歷的人員在專利代理機構中連續實習滿1年,并參加上崗培訓; (四)由專利代理機構聘用; (五)頒發時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前在另一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尚未被該專利代理機構解聘并未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注銷手續的; (三)領取專利代理執業證后不滿1年又轉換專利代理機構的; (四)受到《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申請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三)人事檔案存放證明或者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四)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 (五)申請前在另一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應提交該專利代理機構的解聘證明; (六)首次申請頒發專利代理執業證的,應提交其實習所在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實習證明和參加上崗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負責頒發、變更以及注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具體事宜。
第二十四條 經審核,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認為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頒發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頒發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辭退專利代理人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該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與專利代理人解除聘用關系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出具解聘證明,并在出具解聘證明之日起的10日內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內,收回其全部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并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應當在頒發、變更或者注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之日起的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上報有關材料,同時抄送專利代理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八條 未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專利代理人的名義,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專利代理人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應當以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帳。
專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并收取費用。
第四章 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的年檢 第三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具體實施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
凡經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均應當參加年檢。
專利代理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隨其專利代理機構參加年檢,有關材料同時抄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配合參與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
第三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內容包括:
(一)專利代理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在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代理人是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是否按照要求參加執業培訓; (四)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是否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 (五)專利代理機構自前次年檢完畢以來的專利代理業務數量; (六)專利代理機構的財務情況; (七)應當予以年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年檢材料:
(一)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年檢登記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副本; (四)專利代理人執業證; (五)財務報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專利代理機構的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內容。
第三十四條 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給予年檢不合格的結論。
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提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給予懲戒。
第三十五條 年檢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注冊證以及該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上加蓋該年度年檢合格的印章;年檢不合格的,加蓋年檢不合格的印章。
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專利代理機構,在下次年檢合格之前不得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地知識產權局辦理新的專利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完成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之日起的10日內將年檢情況總結和年檢登記表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將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年檢結果送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備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向社會公布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年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專利代理機構年檢中不予公開的內容保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說明。
專利代理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 (第14號) 根據中國專利行業標準在制定中要為社會公眾服務、為國家宏觀決策服務、為行業管理部門管理服務的指導思想,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標準化,特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及其相關規定,現予公布,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長 王景川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行業標準 (ZC 0002-2001) 1。引言 1.1 總則 為了推進中國在專利申請代理方面的標準化;為了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自動化系統建設相配套并為之服務,使專利代理人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保證專利代理人在代理專利申請時的文件規范化,利于公眾檢索,實現專利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并便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進行確認,加強專利審查流程管理;特制定本標準。
1.2 制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基本原則 1.2。1 先進性原則。
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符合國際上先進技術發展的方向,能夠滿足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的發展需要。
1.2。2 簡單實用原則。
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簡單實用,符合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便于執行。
1.2。3 開放性和易維護性原則。
所制定的標準應當具有開放性和易維護性,便于修訂和擴充。
1.2。4 充分借鑒已有標準原則。
對已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原則上應當遵循和采用。
不能直接使用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經修改使用。
1.3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原則:
1.3。1 代碼唯一性、固定性原則。
專利代理人代碼要始終堅持唯一性,確定一個代碼只對應一個專利代理人的規則,每一個代碼不隨它的擁有者的法律意義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
同時,專利代理人在屬于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要保持固定性。
從而使代碼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 代碼的編碼方式實用性原則。
依據本標準的條款1.2。2項,代碼的編碼方式既要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門內部的編定、實施、管理和維護,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員和機構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簡潔、實用、規范。
1.3。3 持續改進原則。
使本標準不斷完善,有利于用戶使用。
1.3。4 專利術語規范性原則。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涉及的相關術語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賦予規范注釋并公之于眾,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擁有對專利術語的唯一和最終解釋權。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
在中國代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
其他方面的本標準使用者。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術語和定義,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賦予規范性注解。
專利代理人:
接受專利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專利申請和其他專利事務的專門人員。
專利代理機構:
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代碼:
用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來代表一個具有固定意義的對象。
唯一性:
一個代碼只代表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并且一個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人只用一個代碼表示。
固定性:
一個代碼所表示的專利代理機構和表示一個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碼一旦確定后就不再改變。
專利代理人在屬于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期間所賦予的新專利代理人代碼,在沒有變更所屬機構情況下,確定后就不再改變。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即大流水號,經過確定后就不再改變。
專利代理機構證書: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專利代理機構從業資格的憑證,稱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專利代理機構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證書。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具有唯一性。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用以確認人員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并許可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執業證書。
省別行政區劃代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的編碼規則,采用頭兩位的省別行政區劃代碼。
(詳見附錄1) 大流水號:
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后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
該項流水號采用全國統一排序方式。
小流水號:
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后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
該項流水號采用國家行政區劃內排序方式。
校驗位:
從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簡稱為源數據)經過計算得出的數字、字母或者數字字母組合。
將源數據和校驗位一起傳輸或者書寫,可以校驗在傳輸或者書寫的過程中是否有錯誤發生。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人員:
在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批和流程管理過程中對申請文件及相關數據進行處理、管理和維護者。
代碼管理者: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門負責某類專利代碼管理者。
4。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 4.1 專利代理人代碼編碼規則 采用11位阿拉伯數字:
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1位校驗位。
4.2 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者依據本標準賦予專利代理人代碼并對其保留修改權利。
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代碼管理者負責專利代理人代碼的標引、管理、維護工作。
5。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代碼管理者建立一個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有效運行環境。
其具體職責是:
依據本標準賦予專利代理代碼; 負責代碼集的管理和維護; 確保代碼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由代碼管理者負責解釋代碼標準的規范性術語和定義; 提出改進措施建議。
6。頒布和實施 本標準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實施。
6.1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頒布 本標準于2001年11月1日頒布。
6.2 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實施 6.2。1 標準實施 本標準暫定于2002年6月1日正式實施。
如果需要變更,則通過本標準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 標準監督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監督標準的實施。
6.2。3 標準改進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對代碼管理者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將制定新的專利代理代碼標準。
附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標準GB2260-1995 2。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國家 標準GB2260-1995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地形數據庫境界和居民地要素執行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2260-1995),并根據需要擴充了部分代碼。
代碼的結構如下:
全國省級行政區劃代碼一覽表 代碼 省(自治區、直轄市)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內蒙古自治區 210000 遼寧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龍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蘇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東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廣東省 45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慶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貴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區 610000 陜西省 620000 甘肅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 65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710000 臺灣省 810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910000 澳門特別行政區(國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擴充代碼) 附錄2:
與《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相關標準的規定 1。簡介 《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補充和注解,同樣具有部級標準的法律強制性。
《規定》對三個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即《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碼》、《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重新制定編碼規則,作為部級標準予以規范和頒布。
2。目標 加強專利代理代碼的規范性和法律性,促進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三證”管理,完善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的統一管理、協調和監督,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
3。編制《規定》的原則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1.2和1.3項,規定統一的代碼編制原則。
4。適用范圍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2項,規定統一的適用范圍。
5。與專利代理相關的代碼標準 5.1 專利代理機構代碼 采用5位阿拉伯數字:
前2位用國家規定的省別行政區劃代碼表示,后3位采用行政區劃各自的小流水號。
5。 2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碼 采用7位阿拉伯數字:
2位省別行政區劃代碼+5位大流水號。
5。 3 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 采用11位阿拉伯數字:
5位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號第3-7位+1位校驗位。
注:
以“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書號碼”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
6。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4.2項,統一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7。代碼管理者的責任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5項,指定統一的代碼管理者及其責任。
8。頒布和實施 此《規定》作為《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的附錄,應依據《專利代理人代碼標準》條款6的相關規定,統一頒布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的資格是如何的
專利代理人的資格是如何的 專利代理人往往是通曉某一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
(1)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并掌握一門外語; (3)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4)從事過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其中,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是指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并獲得畢業文憑。
一、什么是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并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
二、專利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專利代理人的業務范圍如下:
(1)為申請專利提供咨詢; (2)代理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申請專利以及辦理審批程序中的各種手續以及批準后的事務; (3)代理專利申請的復審、專利權的撤銷或者無效宣告中的各項事務,或為上述程序提供咨詢; (4)辦理專利技術轉讓的有關事宜,或為其提供咨詢; (5)其他有關專利事務。
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考核,合格者才予以登記注冊。
有中國專利局與司法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和團體組成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對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的人員進行考核、并在業務上監督和指導專利代理工作。
申請登記為專利代理人的人員經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由中國專利局登記為專利代理人,并且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即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
發給專利代理人證書,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
專利代理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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