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申請專利學術不端,20種常見科研不端行為及其認定要點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3-30 11:55:2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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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申請專利學術不端,20種常見科研不端行為及其認定要點
1986年,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首次正式定義科研不端行為:
在計劃、實施或報告科學研究時發生的偽造、篡改和剽竊行為,或嚴重背離科學共同體公認的其他行為。
定義中特別強調的偽造、篡改和剽竊行為,也被簡稱為FFP(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Plagiarism)。
之后,許多國家科研機構和政府團體都對科研不端做出定義,這些概念大都認可FFP界定,也列舉出其他一些嚴重背離科學共同體認可的行為,定義一般均以“其他嚴重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行為”結尾,留給科學共同體判定科研不端行為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事實上,隨著科研范式的不斷演進,各種科研不端行為也呈現出不斷變化的形式。
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研究員袁軍鵬等曾對我國23家政府部門和科研單位列出的總計41種科研不端行為表現進行統計,其中僅有5種科研不端行為被8家以上部門和單位同時列出。
這個統計表明,我國學術共同體尚未對科研不端行為的具體表現進行系統梳理并達成廣泛共識。
根據科研不端行為的概念,通過研究近年各種科研不端案例,筆者認為科研不端行為的認定有四個要件:
一是行為主體是科研人員。
一些政府文件中把科研機構和基金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當作為也列為科研不端行為,并不妥當。
嚴格意義上說,科技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行為受國家法人機構行為規范或公務員行為規范約束。
二是科研不端行為是科研人員在從事科研活動時出現的不端行為。
科研活動包括科學研究的全過程。
即從科學研究最初的設想提出、計劃形成、課題申請、準備實施,到具體實施、經費使用、數據記錄及其處理、研討交流、評審評議、學術評論,再到論文與報告的撰寫及發表、新聞發布、成果運用、獎勵和榮譽等申報和推薦等全過程。
三是科研不端行為的判定一般需要專業知識。
除了整版剽竊、一稿多投等少數情況外,科研上的FFP和其他不端行為,都要依靠專業的學術判斷才能確定。
計算機“查重”(使用計算機軟件審查論文與已公開發表論文的重復率)是一種常見的檢查和確定抄襲的方法,不同專業領域都有公認的允許重復率上限,超過這個上限會被認為有抄襲嫌疑,但這只能為我們確定抄襲提供一個參考。
在我們辦理的科研不端案件中,為了準確定性,有時需要咨詢小領域同行專家。
只有真正的同行才能理解進而捕捉到同行的不軌意圖。
科研不端是學術共同體對科研人員嚴重違背共同體共識行為的判斷。
在這個判斷的基礎上,科研人員的不端行為有可能同時違反了相應的組織紀律、行業規范甚至相關法律法規,這些判斷要由相應的部門和團體作出。
本文試圖將常見的科研不端行為列舉為20種,共分為六大類。
第一類:
學術造假。
造假是主觀虛構和描述了不存在的事實,或將客觀事實加以修飾,使其失去客觀真實性。
包括偽造、篡改和虛假陳述等。
這些行為嚴重背離科學研究的基本準則,情形嚴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欺詐罪。
1。偽造。
利用各種不實手段,編造科研結果、結論和產品。
學術造假調查有時并非易事,辨別一些實驗圖表的真偽往往需要專業的人員和技術手段,認定的要點是由小同行專家仔細地審看科學實驗的原始記錄與已發表論文的一致性。
一般來說,不能簡單地以相關實驗不能重復作為確定造假的依據。
2。篡改。
篡改是造假的另一種形式。
是將已有的科學實驗數據、圖表等加以修飾、改動等,使其符合自己的預設結論,進而謀求不當利益。
事實上,大多數造假都是通過篡改等來實現的。
和“偽造”類似,判定“篡改”行為,核對研究的原始記錄是判定的要點。
此外,使用專業的電子工具審看電子文本,特別是審看圖表數據的修飾過程等可以成為輔助手段。
3。買賣和代寫論文。
指使用委托撰寫或購買的論文以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一般來說,這些論文均為偽造,屬于造假論文,也不會有任何學術價值。
一段時期以來,媒體披露科研人員(包括學生)為獲得學位和其他學術榮譽,購買“槍手”代寫論文的現象猖獗;一些醫務人員也因為升職壓力,購買了“論文工廠”生產的“論文”投稿發表。
判定這樣的案件相對容易,其要點是由專業人員對買受論文者進行問詢、要求其提供并核對原始實驗記錄等。
4。代投稿論文。
是指中介機構以盈利為目的,以潤色加工論文文稿為幌子,以保證發表為誘餌,接受科研人員委托代投稿發表論文的行為。
該行為的本質是偽造同行評議意見,故歸于“造假”一類。
論文寫作是科研人員的基本責任,委托中介進行“潤色”不能確保所發表論文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代投稿機構通過網絡欺詐等手段向期刊編輯部提交虛假的同行評議意見。
如果是“吸金”的不良黑期刊,則編輯部審核就更加形同虛設。
在實踐中我們應對那些不使用作者單位公務電子郵件地址的科學論文保持警惕。
代投稿論文通常因編輯部發現了偽造的同行評議意見對論文進行撤稿而敗露。
5。虛假陳述。
通常指提供虛假的個人履歷、學術經歷等信息,以獲取不當的學術利益。
表現為:
(1)科研人員不真實地公開描述了個人的履歷、學術經歷等,包括學歷、學位、學術榮譽、學術成就等。
(2)科研人員為滿足特定需要如申請科研項目等而提供自己或他人的虛假身份信息,如身份證號、年齡等。
(3)科研人員為申報各類獎勵榮譽,授意并使用了其合作方提供的虛假、夸大的學術成果證明,如科技成果轉化經濟效益證明等。
該類行為的認定要點是核實舉報來源信息后,有針對性地核實其檔案、信息等。
第二類:
學術剽竊。
將他人的學術成果,包括學術出版物、學術思想、學術觀點等進行使用并公開表述為自己的成果(如發表、發言等);或雖未表述為自己的成果,但卻不明確標注這些成果的真正所屬。
抄襲是最主要的學術剽竊行為,相關概念在“著作權法”中也有界定。
6。文字抄襲。
一般指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學術成果,并聲稱或暗示這些成果為己所有。
判定的要點有:
(1)有充分證據證明他人擁有這些科研成果。
(2)行為人未以任何方式注明這些學術成果的真正來源,包括引用、標注、致謝等。
(3)這種使用是大量而明顯的,數量的多少和明顯的程度可以參照領域、專業的一般標準,由委員會集體作出判斷。
(4)通過“查重”軟件檢查重復率,可以作為判定文字抄襲的參考依據。
7。交流剽竊。
一般是指在學術交流、研討過程中得到了一些有價值的思想,全盤地接受和使用這些思想而不加以標注和致謝的行為。
學術交流中正常的相互啟發和惡意地對他人的學術思想進行剽竊較難區分,其間并沒有一條明確的界限。
在科學史上有許多著名的交流剽竊公案,都是在多年后才逐漸形成科學界主流判斷的。
此類不端行為認定較難,是否有較多的第三者旁證可能是判定的要害。
8。評議剽竊。
在各種學術同行評議過程當中,包括審稿、科研項目立項評審等直接吸納和使用送審人的學術觀點以謀取個人的不當利益。
如評審人將被評審者科研思想內容為己所用,采取:
(1)壓制文稿發表,自己完成同樣工作后搶先發表;或把其學術思想、技術路線透露給自己的學生、親屬、同學以及其他利益關聯人,從而使后者取得相應利益等。
(2)壓制科研項目立項,使自己或其他利益關聯方可以使用送審人的學術觀點搶先申請科研項目立項等。
以上行為屬于利用學術權力,剽竊他人成果的科研不端行為。
案件發生往往由于被評審人的舉報。
認定的要點是有證據表明被指控者參加過相關的學術評議、對被評議人學術思想進行了使用并使本人或第三方利益相關者受益。
9。自我抄襲。
自我抄襲是指重新使用本人以前已經使用或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并將其表述為正在或新近完成的科研成果。
自我抄襲有如下情形:
(1)在發表的論文中使用之前自己已發表過的研究成果而不加以說明,包括文獻引用、標注說明等。
(2)將之前的研究報告改頭換面,直接上報給新的科研項目委托人,并以此完成委托任務 。
(3)一稿多投也是一種自我抄襲的形式。
將一份研究論文直接拷貝,一稿多投;或只做形式上的修飾后一稿多投。
此類不端行為的判定要點是:
被指控人在提交科研成果時,大量使用復制性工作而未以任何方式如實申明。
第三類:
隱匿學術事實。
有取舍地使用和發布各類本應充分使用和發布的信息,人為地隱匿一些重要事實,以謀取個人的不當利益。
10。主觀取舍科學數據。
通常是指科研人員在記錄和處理、報告實驗數據時,將他們認為“不好”的數據隱匿、舍棄,以免這些數據生成他們所不希望的實驗結果。
科學史上也曾發生過肇事者在實驗對照設置時故意將必要的樣本排斥在外,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實驗結果。
認定的要點是確認科學實驗所有的數據和信息未被完整使用,且這種不完整使用影響了研究結果并使特定人員受益。
11。故意忽視他人的重要學術貢獻。
在學術出版物或其他學術活動當中故意地、明顯地不引用本領域代表性重要事實和重要文獻。
科研人員可能會因為科學態度不公正客觀、不尊重同行學術貢獻,或有門派歧視等原因而受到學術不端指控。
被指控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是認定學術不端的要點。
12。隱匿利益沖突。
在學術活動中故意不披露應該披露的利益沖突關系。
表現為:
(1)在學術評議(包括機構評議、個人科研評議、項目申報評審、個人晉升評審、學位論文評審、科研論文審稿、各類學術榮譽和科技獎勵評審等)過程中,科研人員不主動申明或回避特定的利益關系,如親屬、同學、同事,曾經或未來的科研合作方等等。
不主動申明或回避這些潛在或現實的利益關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認定為學術不端。
(2)在發表科研論文時,不使用標注等方法說明科學實驗資金資助來源和委托人信息。
由于科學研究的結果可能與資助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如實披露相關信息對公眾全面準確理解相關科研成果至關重要。
此類不端行為的認定要點是被指控人未按要求披露利益關聯方信息,并造成了不良后果。
第四類:
虛假學術宣傳。
13。夸大、虛假宣傳。
科研人員為謀取個人利益和榮譽,對于自身或其他利益關聯方的學術水平、科研成果的學術價值、商業價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裝、剪裁、夸大,從而誤導評審人員、公眾和投資人并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近些年,發生過在單位召開的科研成果新聞發布會上,科研人員提供了一些虛假和人為夸大的科研成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此類不端行為判定的要點是揭示其所發布的內容和其固有成果客觀表述之間的差距。
第五類:
學術侵權。
這是一類在科研活動中故意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
嚴重的侵權行為也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相關條款。
14。侵犯署名權。
(1)侵犯他人署名權。
在文章發表或獎項申報等學術活動中,將本應署名人員排斥在署名之外;為獲得發表或資助等的便利,掛名領域內資深專家或其他人員。
(2)署名排序侵權。
在文章發表或獎項申報等活動中,未按照真實的學術貢獻,對相關作者進行正確排序。
(3)侵犯科研人員所屬單位的論文署名權。
通常表現為科研人員把在原單位完成的工作整理發表,署上工作調動后現單位的名稱;還可表現為盜用其他無關單位名稱投稿,以獲得不應獲得的利益。
(4)在沒有實質性貢獻的文章中要求署名或同意署名。
(5)沒有實質性貢獻且在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掛名,掛名作者知情后不以適當方式否定該署名,且使用該掛名署名謀取了個人利益。
判定的要點是科研成果署名是否按照成果各相關方的實際貢獻如實署名。
15。侵犯知情權。
在生物醫學等涉及人類的研究中,科研人員未履行相應義務,確保受試者享有應有的知情權。
判定的要點是被指控人未明確而充分地履行告知義務并產生不良后果。
16。侵犯隱私權。
從事生物醫學研究的科研人員未建立嚴格的信息安全制度,未將研究中涉及個人的各類信息及數據妥為保管,未能切實尊重和保障受試者個人隱私。
判定的要點是確認被指控人在受試者個人隱私泄露過程中存在明顯過失。
17。侵犯科研合約。
表現為:
(1)不按合同約定使用科研經費,將預算中明確規定用途的科研經費挪作他用。
(2)變更科研主體,違反合同約定,私下將科研工作委托他人代為完成。
(3)更改研究內容,不按合同約定開展既定目標的科學研究轉而去研究其他問題。
(4)虛報結題報告,使用其他成果沖抵本項研究的結題要求。
(5)違反保密約定,不履行合同中資助方所要求的保密條款,或未按要求保守國家秘密等。
以上不端行為認定要點是對照合同約定,審查相關科研過程。
18。濫用學術權力。
(1)在學術評議過程中,利用個人學術權力,違背學術民主基本要求,操縱或引導學術評議結果。
(2)在學術評議過程中接受請托、利用游說和打招呼等手段謀取個人或特定學術團體的利益。
濫用學術權力行為往往呈現隱蔽和間接作用的特征,認定困難。
建議嚴格核對相關評議既定程序的執行情況,評議過程的程序性瑕疵往往與學術權利人不端行為有關。
第六類:
不守科研倫理規范。
科研倫理是指科學研究過程中需要遵守的社會倫理規范和行為準則。
對于應當進行倫理審查的科研活動來說,倫理審查是進行科學研究的前置性程序,其目的是審定科學研究內容和過程是否符合倫理要求。
不履行倫理審查義務或不執行倫理審查意見的行為均可界定為科研不端行為。
這些行為也可能涉嫌違法。
19。不履行倫理審查義務。
按照規定需進行倫理審查的科學研究,科研人員應主動在科研實施前提交倫理審查申請,并通過倫理審查,獲得相應許可。
更改實驗方案、擴大研究內容、超出原有倫理審查范圍的,應重新進行倫理審查。
違背上述要求、未通過倫理審查而開展科學研究的,均屬于科研不端行為。
認定的要點是檢查其是否擁有合規的倫理審查意見書。
20。不執行倫理審查意見。
需要進行倫理審查的科學研究,必須按照倫理審查通過的實驗方案、知情同意內容、重要信息管理措施、重要樣本管理措施等嚴格執行。
一些科學研究雖然通過了合規的倫理審查,但科研人員在研究過程中不遵照倫理審查意見執行,可判定為科研不端,其要點是對照倫理審查檔案資料檢查其執行情況。
論文申請專利學術不端,代寫專利算學術不端嗎?
專利是一種純商業行為,專利只為商業服務,跟論文是迥然不同的。
通俗的說,專利代理本身跟學術不端沒有半毛錢關系,你的研究成果申請了專利之后依然可以發表論文。
專利代理是一種合法的法律專業服務,是為了給不懂專利相關法律和流程的人提供專利的撰寫,申請,維權等服務,與代寫論文有本質區別。
建議你把想法告訴設計師,設計師幫你設計外觀,專利代理幫你做專利申請,這叫分工,你這個問題不叫學術不端,叫找錯了做事的人,代理人怎么幫你畫設計圖呢?
一種***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和/或,一般人根本讀不懂這些話的意思。
你讓一個研究化學做了半輩子實驗的人學這種寫法,還要有保護的作用,這不是強人所難么。
而且現在的學術還是以論文為主,專利似乎不是什么重要的學術高度評價指標。
論文申請專利學術不端,自己的論文可以發表專利嗎?
有的作者文章具有較高的科技價值,于是想以此來申請專利,用自己文章中的技術創新來申請專利這一點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需要注意文章的時效性以及是否公開發表,專利最講究的就是新穎性和創新性,如果文章已經見刊發表,就破壞了專利的新穎性和獨創性,因此,用來申請專利的文章最好是在申請專利之后再公開發表,因此,文章發表時間需要特別注意,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說這個時間問題。
發表文章如果只是已接收,待發表,或者你發的文章的公開日(公開日以CNKI給出的日期為準,外文期刊,以期刊給出的published on line日期為準)晚于你的專利之申請日或者與你的專利申請日同日,則你發的文章并不影響你的專利的新穎性或者創造性,如果是這種情況,你發的文章與你的專利不沖突,你的文章不屬于現有技術,你的文章不能影響你的專利的新穎性或創造性。
如果你的文章的公開日早于你的專利申請的申請日(不包括同日的情況),則你的文章能夠影響你的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
此時,除非你能在文章的基礎上對文章內容繼續進行改進,以滿足、新穎性、創造性的要求,否則,你本人的文章會成為評價你專利的現有技術。
你的專利會因為不符合專利法22條2款,或者不符合專利法22條3款被駁回。
論文申請專利學術不端,20種常見科研不端行為及其認定要點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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