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專利,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科技成果轉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3-30 15:56:2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專利,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科技成果轉化”你真的理解么?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專利,教育部等三部門多措并舉 全面提升高校專利質量
科技創新不能僅僅是實驗室里的研究,必須將科技成果轉化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動力。
”實現這一目標的進程,又向前推進一步。
近日,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聯合印發《關于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 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以專利為突破口,優化專利資助獎勵政策和考核評價機制,強化專業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切實提升專利等科技成果質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教育部科學技術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科技部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負責人在就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若干意見》明確以堅持質量優先、突出轉化導向、強化政策引導為原則,到2022年,涵蓋專利導航與布局、專利申請與維護、專利轉化運用等內容的高校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體系更加完善,并與高校科技創新體系、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有機融合,到2025年,高校專利質量明顯提升,專利運營能力顯著增強,部分高校專利授權率和實施率達到世界一流高校水平。
強化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 《若干意見》明確,專利等知識產權工作不是僅僅在科研項目結題時才開展的工作,而是應該體現在項目的選題、立項、實施、結題、成果轉化等各個環節。
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若干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旨在引導高校建立知識產權全流程管理的機制,統籌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發揮知識產權管理在服務、推動、保護科技創新以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要作用。
談及《若干意見》提出高校要逐步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員應主動、及時向所在高校進行職務科技成果披露,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主要考慮到通過披露制度的建設,高校要加強對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從事創辦企業等行為的管理和規范,引導科研人員依法依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同時,高校要及時掌握科研人員科技創新的最新進展,挖掘有潛力的科技成果,指導科研人員對有價值的科技成果通過申請專利等方式進行保護。
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聯合采取措施加強專業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如開展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建設,支持高校設立技術轉移及知識產權運營相關課程,加強知識產權相關專業、學科建設,并將遴選若干高校開展專業化知識產權運營或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支持高校通過學校撥款、地方獎勵、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等途徑籌資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基金等。
優化專利資助獎勵政策和考核評價機制 專利申請前評估是國際高水平大學的普遍做法。
目前,國內部分高校已在探索實踐。
《若干意見》要求高校“要明確評估機構與流程、費用分擔與獎勵等事項,對擬申請專利的技術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切實提升專利申請質量”。
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相比較而言,申請前進行評估可以減少無效申請和低質量專利的數量,從而匯聚更多的人財物等資源支持高質量專利的培育和轉化。
同時,由于當前專利申請不需要發明人承擔任何成本和責任,對發明人而言只有申報沖動沒有內生約束、專利數量越多越好,導致專利質量參差不齊。
為此,《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發明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專利費用”,推動發明人與高校共同承擔風險,強化發明人提升專利質量、促進專利轉化的責任意識和內生動力。
專利申請評估后,對于高校決定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鼓勵發明人與高校共同承擔專利費用,高校承擔的部分可以利用財政資金支付。
專利轉化取得收益后,要將專利費用作為成本從收益中扣除,發明人自己承擔的部分要加倍扣除并返還給發明人。
對于高校決定不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高校要與發明人訂立書面合同明確相關權益。
由于科學技術的商業化前景會隨著技術成熟度、市場需求等不斷變化,《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對于評估機構經評估認為不適宜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因放棄申請專利而給高校帶來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規免除其放棄申請專利的決策責任”,以減輕高校開展評估工作的決策壓力。
同時,考慮到我國高校開展專利申請前評估工作的經驗較少,專業化機構和人才隊伍尚有不足,《若干意見》專門指出“評估工作可由本校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技術轉移部門)或委托市場化機構開展”。
《若干意見》明確要求,高校要停止對專利申請的資助獎勵,大幅減少并逐步取消對專利授權的獎勵,通過提高轉化收益比例等“后補助”方式對發明人予以獎勵,充分體現了促進轉化運用的導向。
高校專利工作要融入到科技創新的全過程 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運用。
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等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科技成果轉化在政策制度設計上已經漸趨完善成型。
但根據實地調研和一線人員反映,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其中,科技成果質量不高、技術轉移機構和人才專業能力欠缺、數量不足是制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因素,而專利作為科技成果的重要形式,存在“重數量輕質量”“重申請輕實施”的突出問題。
同時,隨著科技創新水平的提升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變化,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重點也發生了較大變化。
這就迫切需要出臺新時代加強和引導高校專利質量提升,促進知識產權工作更好發展的文件,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服務教育強國、知識產權強國、科技強國建設。
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若干意見》起草主要考慮到高校專利工作要回歸保護創新創造的初心,要立足高校是科技成果重要供給側的特點,要融入到科技創新的全過程。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專利,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三個痛點
一項新成果能夠獲得落地應用必然要經過成果轉化階段,能獲得轉化與推廣的技術才能創造經濟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在科學家座談會上指出,要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
那么,“出生”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新技術、新成果,想要在企業成長壯大,為什么這么難?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究竟面臨哪些痛點? 痛點一:
互相掣肘的政策、法規 從科學技術到成果應用,除了專業的人員與平臺,政策更是至關重要的推動力。
事實上,目前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與法規數量繁多,但如此眾多的政策法規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起到了怎樣的作用,還有待觀察。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技發展中心主任陸震提到:
“其實,這不僅僅是科技發展和產業的問題,更是與我國政策體系與發展密切相關。
” 在上海科學技術交流中心成果轉化處處長、上海市技術轉移協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技術市場協會技術經理人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成曉建看來,政策對規范和引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效果還無法做出直接判斷。
在近日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辦的“科創中國·技術交易券商培育與賦能計劃”全國巡回培訓研討班上,他表示:
“曾有人做過梳理,現在涉及成果轉化的政策有六十余個,包括法律、各部門規章,還有地方政策,我發現有的政策會重復,而一些政策性的紅頭文件比法律更有效,有些政策則會與法律規定產生不協同性。
” 在成果轉移轉化的具體過程中,大家對法規政策的執行往往是“就高不就低”——不是看哪項法規政策屬于上位法,而是看哪個法規政策要求的最嚴格、最細致就執行哪個,因為這樣最不容易出問題。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科技人員就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他所在團隊的一項技術創新成果適合轉移轉化,但究竟單位和團隊在收益中能夠占比多少卻一直無法商定,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這位科研人員坦承:
“其實就是領導也不敢拍板,怕被人說有侵占國有資產的嫌疑。
” 其實,早在2016年,中辦國辦就印發了《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規定,鼓勵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合理收入。
并寫明:
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在實施轉化時,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和完成人之間的收益分配比例。
可是這項“自由”在落地時卻并沒有收到預期的效果——有些單位是不敢、有些單位是沒能力評估——總之,相比較自己確定,不少單位更希望能有上級主管部門給出一個更明確的限定范圍,否則寧愿不做。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出臺后,對原有事項進行了規范化,但實際落實效果尚有待觀察。
陸震說:
“2015年至今,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已經進入攻堅階段,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中的重要地位。
從成果轉化的實際情況來看,未取得突破性成效的主要原因是體制機制仍存在制約因素。
” 痛點二:
科技成果轉化經理人無法滿足需求 技術交易離不開市場。
建立一個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的交易平臺,遠比每個研究機構都自己培養轉移轉化隊伍要更有效率。
目前,國家有兩所獲批的交易所,即上海技術交易所和中國技術交易所。
上海技術交易所總裁助理、上海全國高校技術市場總經理陸繼軍認為,技術交易離不開市場,就像股票交易需要證券市場,食品交易需要農貿市場一樣。
“交易所本身不參與交易,它負責建設場所,制訂規則,建立體系,為券商提供交易平臺。
對于技術交易所來說,供應方是科研機構、企業,需求方是企業,服務方是科技中介,特別是細分行業的科技中介,我們把這類科技中介稱之為技術券商。
” 他解釋,狹義來說,技術券商是指技術交易的代理資質,能為技術交易提供經紀服務的機構。
廣義來說,它是作為技術轉移轉化的服務機構,依托于交易場所,遵循交易規則,以細分產業領域為聚焦。
“技術交易是一套完整的創新體系,包含兩個生態——場內生態、場外生態,五個要素——人、技術、企業、載體和資本。
這也是技術交易的核心內容。
技術交易市場的建立還需場內生態和場外生態的共同作用,才能發揮其功能。
場內生態的核心是做好資源配置,而場外生態就是技術轉移平臺,通過五要素打造區域創新環境,形成資源聚集和生態的完整性。
” 目前,我國的技術交易市場正在逐步完善,技術交易所也在摸索中前行。
在這種情況下,對科技成果轉化經理人的需求越來越多,要求越來越高。
但是,目前這支隊伍的建設情況尚無法滿足行業需求。
建設合格的科技成果轉化經理人隊伍,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要讓人才能夠評定。
但國家尚無對科技成果轉化經理人的明確職稱系列,不過部分城市已展開自行探索——上海已有相關政策文件,并有待具體落實,成都已落實全國首個初、中級技術經理人職稱評定辦法,北京、天津、山東等地也已有相關政策。
專家們也提醒,經理人晉升渠道的建設不能盲目進行。
成曉建說:
“人才分級固然重要,但目前尚未到分級的成熟時機,因為無論技術還是人,培訓必須與實踐相結合。
一般來說,技術經理人要經過七到八年的成長期,四五十歲甚至退休的人能做得更好。
且職稱單列雖有優勢,但后續較難維持。
” 完善人才培養方式也至關重要。
陸震認為,專業的科技成果轉化經理人要擁有較多的理工科知識以及成果轉化的綜合能力,廣泛獵取和篩選科技信息的能力,以及對技術項目進行正確評價和論證、對潛在市場進行調研預測的能力。
最關鍵的是要有實踐經驗,沒有一個完整的實踐案例,能力就是有待確認的。
陸震說:
“培養階段除了繼續教育,還應該進行學歷學位培訓。
目前,有開設技術創新管理的專業均在技術經濟管理的二級學科中,除此之外,在公共管理和圖書情報里面也可以設置方向。
”他介紹,上海已開始了新的嘗試,設立上海技術轉移學院,把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和職業發展結合起來。
這是組織開展技術轉移實踐和研究技術轉移前沿領域的教研平臺和實訓基地,旨在培養技術轉移領域的高層次、高級化、專業化人才。
痛點三:
科研機構與企業脫節 除了政策與人才方面存在的不足,科技成果轉化自身也有需要突破的瓶頸。
大量研究表明,對于企業和需求方來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成熟度不夠高。
而不少企業還停留在對先進企業的跟蹤模仿階段,在人才、資金、設備等方面,都不具備承接新技術的能力。
江蘇省技術轉移(常州大學)研究院副院長馬雪榮分析:
“可以被企業轉化的科技成果極少,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不知道企業需要什么樣的科技成果,其研究開發還很難做到以需求為導向、以應用為導向、以市場為導向,這是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的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 而另一方面,承接新技術的轉化也是有條件的——一項實驗室成功的技術要想放大到能夠在生產中使用,需要經過很多“坎兒”。
例如有些技術對材料的純度有要求,而在實驗室能夠輕易達到的純度,在生產階段就變得極為難以控制。
這些“坎兒”需要科研機構和企業共同克服,要求企業起碼應該有一支過硬的技術隊伍,需要有一定的資金支持,更要有承受失敗的能力和勇氣。
但目前我國不少企業尚不具備這樣的實力。
馬雪榮總結了四條科技成果轉化的瓶頸問題:
第一,不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的技術轉移機構,管理屬性明顯大于服務屬性。
第二,企業基本沒有設立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轉移崗位,其主要原因是企業的創新能力不強,企業沒有成為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三,社會發展技術轉移機構不發達,以技術轉移為業的機構和人才更是鳳毛麟角,國家缺乏對商業化復合型技術轉移人才的培養。
第四,技術交易市場不發達。
對此,成曉建提出了同樣的看法:
“我們科研和市場的聯系不夠緊密,老師研究老師的,科研研究科研的,且成果轉化服務比較單一,多數地方以建立平臺為主,深度服務跟蹤不夠。
企業缺乏成果轉化信息,如何提高成果轉化效率,我認為是一個要從需求端到供給端的過程,經理人應該參與到科研中去。
” 成曉建進一步分析:
“成果轉化與高校也有密切關系。
據我了解,很多高校的校長、書記,對成果轉化缺乏重視,更多重視招生、就業、報獎,覺得成果轉化風險大。
最后成果轉化收益歸老師,跟學校沒什么關系,但風險卻全部由學校來擔。
” 如今,科技成果轉化本身就是一項創新的事業。
如同上海技術交易所發起人、國家技術轉移東部中心總裁謝吉華所說:
“中國進入科技創新時代則需要新市場的誕生,即技術要素市場,中國經濟需要依靠技術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所以科技成果轉化勢在必行,產學研結合將迎來質的轉變。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是時代的需求,是中國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需求,也是所有科技人和科技服務者、工作者的使命和擔當。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專利,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科技成果轉化”你真的理解么?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和評審,是嚴格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文件來執行。
文件中規定,認定條件包括了“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滿分為100分,其中“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占30分。
關于該部分內容,文件中有如下相關表述: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
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 針對該部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評定,有幾點理解如下。
一、科技成果的定義及體現形式 1、關于科技成果的定義 “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 狹義的理解,高企認定中只有“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才能算為“科技成果”。
廣義的理解,且符合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將工作指引中歸入“知識產權”部分評分的成果,也定義為符合高企評審標準的“科技成果”。
因此,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最為符合文件規定的做法就是直接將“知識產權”,理解為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體體現形式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情況采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
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
以上皆可界定為“科技成果”。
此外,工作指引中明確指出,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也是“知識產權”部分的加分項。
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也可以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納入“科技成果”的理解范疇中。
二、科技成果的來源及轉化證明 1、科技成果的來源 企業用以轉化的科技成果通常有兩種來源,其一是內部研發型(自主研發),其二是外部引入型(受讓、受贈、并購、其他)。
內部研發型的科技成果,又可以分為“全自主開發”和“合作、委托開發”;但無論哪一種,都應該提供相應研發項目及活動的立項報告、驗收報告,或者合作、委托開發合同及資金往來證明等作為科技成果來源證明材料。
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則可提供經備案登記的專利轉讓合同、技術使用許可協議、技術轉讓合同以及資金給付證明;或者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證明等成果來源證明材料。
2、不同來源科技成果對應的研發費用 針對“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即企業從研發出“科技成果”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都是由自己全部或部分參與完成的。
那么,其相應的研發費用,應該屬于“內部研究開發投入額”。
針對“合作、委托開發”的科技成果,其相應的研發費用會存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投入額”。
針對“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即企業只完成“成果轉化實施”階段的相關研發活動。
相應的研發費用中還應該包含“無形資產攤銷”科目,以對應“科技成果”的作價引入。
各類型來源的科技成果如下表:
3、科技成果的轉化形式 無論是哪種來源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轉化實施階段,其形式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內部轉化,即企業“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二是外部轉化,包括了“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等多種方式。
科技成果內部轉化可從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推廣應用證明(銷售合同、發票、用戶試用報告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方面提供材料,以證明該“科技成果”確實通過轉化“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
如果最終形成了高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還應該填寫PS表,并提供與收入對應的合同和發票來證明。
科技成果外部轉化可從技術合同、合作協議等方面提供材料,證明該“科技成果”按照一定的價值,給予明確的外部接受方來具體實施轉化。
但是,外部轉化實施的最終結果是什么,或許涉及到商業機密,未明確要求去證明。
科技成果的來源及轉化形式如下圖:
需特別指出的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實務中,企業應該分清楚“科技成果證明材料”和“成果轉化證明材料”的關系和區別。
在前面的是“科技成果證明材料”,要用以證明“科技成果”的來源及其具體體現形式(知識產權、標準規范等);在后面的是“成果轉化證明材料”,只用以證明“科技成果”最終實施了轉化及其具體轉化形式(高新收入、樣機樣品、轉讓入股等)。
三、科技成果轉化的時效要求 195號文件中提到的是“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且有明確說明“近三年”即“年限”中的“近三個會計年度”。
根據文件精神,科技成果轉化應該是在企業申報時“近三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才能計分。
1、科技成果的獲得時間 根據文件要求,“科技成果”無論是“內部研發”還是“外部引入”的,其成果誕生及獲得時間,并不要求是“近3年內”。
也就是說,三年前或者五年前研發出來的科技成果(如6年前授權的發明專利),只要在“近3年內”完成了成果轉化,是可以計分的。
然而,如果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當年才誕生的科技成果,理論上是不可能回到“近3年內”來實施成果轉化,所以不可計分。
2、科技成果的轉化時間 要證明“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應該提供申報時“近三個會計年度”內實施并完成了成果轉化的證明文件。
無論科技成果最后的轉化形式是“樣機樣品”、“PS”又或者是其他形式,相關證明材料中的時間顯示必須要在“近3年內”。
科技成果轉化的時效判斷如下圖:
四、科技成果轉化的次數要求 195號文件中有明確指出,“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 1、近三年前取得的科技成果 結合上一點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時效要求可知,“近三年前”取得的某項科技成果,如在“近三年內”初次實現成果轉化,可以計為一項。
但是,如該科技成果在“近三年前”已經轉化過一次或多次,那么就算在“近三年內”再次實施了轉化,轉化成了任意新的高新收入形式,也不能再計為本次申報的科技成果轉化項數。
2、近三年內取得的科技成果 任意一項科技成果,無論實施轉化了多少次,轉化成了多少個產品、服務等等,都僅能以首次實施成果轉化為計,只計為一項。
五、RD-科技成果-PS三者之間邏輯關系 1、RD和科技成果的關系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的“RD”定義為“企業研究開發活動”,而“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從廣義上看,又包含了“科技成果研發”和“成果轉化實施”兩個階段。
因此RD和科技成果的關系,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情況一,RD僅做為“內部研發型”科技成果的來源。
這種情況下,某一個科技成果必然來自于某一個RD;反之,某一個RD卻未必只產生一個科技成果,可能會產生多項科技成果;此外,研發未完成或未成功的RD,也可能一個科技成果都沒有產生。
所以,RD和科技成果從數量上并不能簡單等同,在理想情況(RD都研發成功)下,科技成果數通常是大于等于RD數。
情況二,RD還作為“外部引入型”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研發過程。
這種情況下,RD就不會產生科技成果,而是會對應“消化、吸收”某一項科技成果。
所以,這種RD通常跟科技成果是一一對應的。
2、科技成果和PS的關系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的“PS”定義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還要體現具體收入金額。
回顧前述“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內容,理論上某一個PS可能來自某一個或者多個科技成果。
例如一些大型的高科技儀器設備,作為單個PS卻包含了很多項專利技術,即多項科技成果轉化成為一個PS;反之則不成立,即一項科技成果只計一次轉化。
此外,一些科技成果卻未必會轉化成具體的PS,因為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后的形式還包括樣機樣品、作價投資等等。
進而可以理解,RD和PS是通過科技成果的研發和轉化實現了對應和連接關系。
三者邏輯關系如下圖:
可見,RD、科技成果、PS三者并非簡單的一一對應關系。
而在現實中企業的研究開發及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情況更為復雜多樣。
僅以上圖為例,科技成果轉化總數應為7項。
綜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及評審中,關于“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問題是最多的,也是最復雜的。
實際操作時,還是要認真體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兩份文件的精神,并嚴格按照其要求來執行。
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專利,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科技成果轉化”你真的理解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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