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專利申請綠色通道,科創板專利審核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3-30 16:11:5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專利申請綠色通道,科創板專利審核關注這三大問題
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專利申請綠色通道,企業IPO應注意九大專利問題
安翰科技(武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撤回安翰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文件。
作為進入首批科創板受理名單的9家企業之一,兩度暫停審核之后,安翰科技的科創板上市之路最終還是終止了。
針對第二次主動提出中止,安翰科技在其申請文件中說明,是因專利訴訟周期較長,預計無法在審核時限內徹底解決,公司出于對知識產權的嚴謹態度,以及對科創板審核規則的尊重,主動撤回了上市申請。
企業上市之路遙遙,有各種考核指標及法律規定需要滿足,運行其中的企業深知其不易。
本次安翰科技因為專利權糾紛事宜不得已撤回上市申請,導致前期無數的努力和付出付之東流,再次證明完善的企業綜合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和方案,特別是科技類企業知識產權的核心——專利權,對企業發展和順利上市至關重要。
如果企業前期重視程度不夠,疏于管理和保護、準備不足,很可能給整個IPO過程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那么,在企業IPO過程中,中國證監會發審委的委員們,對企業專利重點關注的問題有哪些?企業應當如何準備及回應發審委的的關注?依據實踐經驗以及對過往案例的研究,通過系統梳理,我們認為,擬上市企業專利領域應當主要關注下列問題:
一,專利權源的合法性。
發行人專利的來源、取得方式和時間、重要程度、是否合法有效存續,是否存在被終止、宣告無效的情形,以及各專利發明人與發行人的關系。
二,已有專利和技術的穩定性。
已獲授權的專利授權方的基本情況,以及授權的長期性與穩定性;自有技術、芯片、專利、產品等是否存在與外購芯片、產品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專利侵權風險、商業秘密侵權、軟件著作權侵權等風險,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共用專利的研發與申請過程中,各共有人對專利使用、轉讓、許可第三方使用的約定情況,對各共有人的重要程度。
三,潛在專利的有效性。
申請中的專利尚未取得專利權的原因,以及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進展情況。
四,研發人員的合規性。
核心技術的發明人或主要研發人員及其曾任職的單位情況,核心技術的具體來源、研發周期、形成過程,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核心人員在曾任職單位的職務成果,是否與原工作內容相關,是否侵犯原單位知識產權,是否違反其競業禁止義務和保密協議,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潛在糾紛風險。
五,合同權利的公正性。
合作研發技術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作用論證,包括發行人與合作方研發的主要協議安排、各方主要權利義務、費用承擔方式;如果雙方協議中約定知識產權歸雙方共有,需要特別說明是否影響發行人對該知識產權的使用;介紹合作研發方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是否存在上述各方及發行人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互相持有對方股權的情況;說明是否存在利用關聯方或非關聯方的職務發明情形;披露發行人與合作研發方是否存在糾紛,發行人是否存在對上述合作研發方的重大依賴。
六,專利授權的情況以及公允性。
專利持有人授權發行人使用技術的情況,包括授權使用的技術名稱、授權時間、使用范圍、使用限制、使用期限、授權形式、授權許可使用的費用、支付情況及公允性、有無向發行人以外的第三方授權使用;發行人使用授權技術的研發、生產情況,授權技術對發行人的經營、業績貢獻情況。
七,衍生專利、技術的權利歸屬和權益分配。
發行人在獲得授權使用技術的基礎上形成的衍生專利、技術的權屬是否清晰;就獲得授權的專利或者以自有專利對外授權的情形下,各方針對因授權使用所產生的衍生專利、技術的權益分配是否明確,衍生專利及技術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八,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性。
說明報告期內核心技術人員的薪酬水平、流動情況,是否采取了保證人員穩定的措施。
九,保密制度的完備性。
企業是否制定了保護知識產權、防范泄密的內部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專利申請綠色通道,因專利問題終止IPO,科創板專利審核關注這三大問題
12月6日,上交所科創板官網顯示,盛景微選擇撤回終止IPO。
今年6月30日,盛景微首次現身科創板考場,公司擬募資8.52億元。
截至本次撤單前,公司已完成兩輪問詢。
但從前兩輪問詢情況來看,公司核心技術先進性和科創板定位仍是審核關注的焦點,其中二輪問詢中就專利等核心技術問題引來審核部門“八連問”。
接下來,牛牛也將會對科創板IPO審核中常被關注的專利問題進行詳細解析。
1 報告期內“零專利” 企業直接被質疑是組裝制造廠? 資料顯示,盛景微主要從事電子雷管核心控制組件及其起爆控制系統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目前主要產品包括電子延期模塊及起爆器,且主要運用于民爆。
由于民爆對應用場景及安全性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行業內公司核心技術必須要過硬,如果核心技術出現問題,將影響公司的市場競爭力,繼而影響業績的持續增長。
在首輪問詢中,審核部門就提出:
報告期內,盛景微的發明專利數合計8項,其中7項系受讓取得(均為2014年以前申請),1項為收購子公司取得,而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
但公司在招股書中卻又稱其技術來源主要為自主研發。
因此,審核部門也對此矛盾敘述提出質疑,并要求發行人說明:
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發明專利的具體情況、應用場景及重要性程度;芯片設計所使用核心技術的具體情況,在研發和設計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核心技術主要為自主研發與發明專利均為外部取得是否存在矛盾。
在二次問詢中,審核部門再次指出發行人定位于芯片設計行業,但卻未有芯片相關發明專利,該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邏輯矛盾;并質疑發行人是芯片設計企業還是組裝制造企業? 對此,公司回復稱:
發明專利正常審查周期一般約3年,實用新型專利正常審查周期一般約1年,因此公司目前已經取得的自主研發的專利數量相對較少,已自主申報的發明專利尚未取得授權。
截至本回復出具日,公司已經申報的專利共計16項,其中發明專利12項,10項已處于實審中,2項為已受理。
顯然,這樣的回答肯定是不符合科創板對于專利等科創屬性問題的要求的,因此,盛景微科創板IPO歇菜不冤! 2 科創板IPO專利審核的三大主要問題及解析 一直以來,科創板擬上市企業的專利問題都是審核部門著重關注的問題之一。
牛牛研究中心通過整理科創板上市企業問詢函后發現,科創板審核部門主要對于專利中的數量、來源、權屬等方面重點問詢。
一、專利數量相關關注點 專利數量是衡量企業科創屬性的直接評價指標。
盡管科創屬性指標中僅規定形成核心技術及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但在實操中絕大部分科創企業均具有數量可觀的專利儲備。
其中,在科創板受理的第一批企業中平均專利擁有量、發明專利擁有量就達到69件和31件,分別是科創企業整體水平的4倍和7.7倍。
可見,具備一定的專利數量是科創板上市的基礎。
然而在科創板上市過程中,雖然有的企業專利數量很多,更有甚至數量也遠超科創屬性中知識產權的指標,但在實際審核過程中仍會遭到一系列詢問。
如下:
1、報告期內無專利或者少專利 科創板擬上市企業需要有持續研發的能力,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的解釋,發行人需要堅持科技創新,通過持續的研發投入積累形成核心技術。
如果報告期內無專利或者少專利,也側面反應出擬上市企業持續研發能力存在問題。
盛景微:
報告期內企業的發明專利數合計為8項,但其中7項均為2014年以前申請,最終撤回了上市申請。
昆騰微:
企業被關注到41項發明專利中有30項發明專利的授權時間都在2017年以前,報告期內獲授發明專利時間集中在2017年,且2019年無新增獲授發明專利,審核部門對其相關專利的先進性以及是否具備持續創新能力產生質疑,并最終撤回了上市申請。
2、海外相關專利數量 擬申報企業的專利應當與其業務范圍密切相關,如果企業已經開展了海外業務,則海外也應當有相應的專利布局,以保護其產品在海外不受到侵權。
國芯科技:
審核部門要求企業就“未形成海外知識產權及未形成海外銷售的原因,結合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在知識產權數量、地域分布、客戶結構等方面的對比情況,進一步說明發行人技術是否具有先進性,拓展海外客戶是否存在技術或者政策上的障礙”的情況進行說明。
3、同族專利計數 如果同一發明技術在國內申請了專利,同時也前往國外申請了同族專利,是按照一個核心專利計算還是按照多個計算? 這就要牽扯到企業的同族專利問題,據資料顯示:
同族專利是基于同一優先權文件,在不同國家或地區,以及地區間專利組織多次申請、多次公布或批準的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一組專利文獻。
在計算“形成核心技術”專利數量時,由于同族專利依據的是同一技術基礎,因此僅計算一次為妥。
但在計算“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數量時,就需要分兩種情況,若企業在境外還沒有開展專利產品銷售,此時在境外的同族專利顯然不是“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若企業在境外已經開展專利產品銷售,則國內專利與境外同族專利均可算作“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
愛威科技:
針對首輪問詢中的同族專利問題,企業回復稱將未在海外銷售產品的對應同族專利,均計入為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專利數量中。
也因此在二輪問詢中,審核部門又要求愛威科技說明境內外專利之間的映射關系,有無實質差異,其應用產品是否在專利保護區域實現銷售。
二、專利來源相關 專利可以通過自主研發取得,也可以通過受讓、許可的方式獲得。
核心專利的取得方式涉及企業核心技術的穩定性以及創新能力的判斷,也因此,專利來源也是審核部門關注的重點。
1、自主研發 關于自主研發獲得的核心專利,需要著重關注核心人員的問題,即擬上市企業的核心技術人員是否企業技術研發實力相匹配,技術人員是否發生過變動,研發人員離職是否會對企業的持續研發能力產生影響。
核心技術人員通常包括公司技術負責人、研發負責人、研發部門主要成員、主要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技術標準的起草者等。
對于自主研發的情況,幾乎是科創板上市企業的必問項。
2、專利受讓獲得 科創板并不禁止擬上市企業以受讓方式獲得知識產權,但是如果所有或者絕大部分核心專利均是通過轉讓方式獲得,則審核部門就會質疑企業的自我研發能力。
申報材料顯示,企業的發明專利數合計8項,其中7項是受讓取得,而剩下的1項也是收購子公司才取得的,因此也被審核部門質疑為組裝制造企業。
企業從一開始的15項發明專利中,10項發明專利是在2019年12月才受讓取得,而申報期內受讓取得的8項發明專利與發行人的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
再到進一步追問后的結論里8項發明專利中僅3項圖片技術專利核心和實質內容已得到了直接實質性的應用,因此也上會被否。
3、專利許可獲得 專利實施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被許可方并沒擁有專利所有權。
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原則上可以通過獨占許可方式從第三方獲得核心專利,但是以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的核心專利,獨占期限應越長越好,獨占范圍最好能夠在可獲得的最大范圍。
另外,如果大部分核心專利是通過獨占許可方式獲得,則同樣會被質疑企業的自我研發能力。
在注冊環節,審核中心關注到由于上汽變速器以普通許可的方式授權企業實施其申請的11項專利,因此要求企業補充披露是否存在上汽變速器將前述專利免費或低價許可給發行人競爭對手實施的情形,如存在,說明對企業的影響,以及企業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專利權屬相關問題 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的規定,發行人應不存在核心技術、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
而此前牛牛在《科創板多家企業IPO過程中遭遇專利訴訟,擬上市公司該如何規避和解決?》一文中也詳細說明了企業在遭遇專利訴訟時的相關問題。
實際中,容易引起專利權屬糾紛的主要包括因職務發明歸屬導致的爭議、因合作或委托開發而權屬不明導致的爭執,因此這兩種情況也會被審核部門關注。
1。職務發明相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專利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擬上市企業中,很多核心技術人員是從原單位離職后創業,或者是高校在職人員兼職創業,因此核心技術人員在擬上市企業中所研發形成的核心專利是否與原單位或者高校存在權屬爭議,是審核部門重點關注問題。
拓璞數控:
企業的董事長系上海交大副教授,其余核心高管也是上海交大老師,因此審核部門要求企業說明是否與上海交大之間存在權屬約定,上海交大是否承擔研發成本,企業是否對上海交大存在技術上的重大依賴等等。
2、合作或委托開發相關 在科創板上市過程中,如果擬上市企業與高校、研究中心存在合作、委托關系,上市委通常會對委托的技術、企業是否具有獨立研發能力、權利歸屬以及權利使用是否存在限制進行問詢。
華海清科:
企業在涉及與清華大學合作研發的情況,上市委要求華海清科說明與清華大學合作研發并經其授權使用專利的風險。
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專利申請綠色通道,科創板IPO,你的專利準備好了嗎?
近期,接連傳來公司在科創板IPO(首次公開發行)的申請被撤回或中斷審核的消息,其中涉案公司上市申請被撤回或中斷的原因多與專利有關,比如華夏天信和木瓜移動撤回上市申請均與專利或核心技術問題有關。
公布的《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明確: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
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明確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其中包括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等。
從前述的規定可以看出,通過科創板上市的公司對核心技術的要求非常嚴格,即必須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
上述因為專利而導致IPO受阻的公司中,華夏天信6件發明專利中其中4件是受讓所得,木瓜移動只有1件美國專利,無國內專利。
這些公司擁有的專利均存在一些問題,其實關鍵的地方在于就是難以讓人相信這些公司具有自己的關鍵核心技術。
那么,擬在科創板上市的公司究竟如何布局專利才可能順利通過審核呢?筆者認為,應滿足以下條件:
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專利是對核心技術的保障,通常應當申請一件或者多件核心專利,然后申請多件外圍專利以建立專利籬笆,甚至可以形成專利群或專利池配合企業經營戰略,全面保護自己的核心技術;要有核心技術的專利。
按照科創板上市的要求,必須要有關鍵核心技術,因此有核心技術的公司應當申請專利,沒有核心技術的公司應當加大研發力度;核心專利最好是自己公司研發而不是受讓的專利。
一般而言,如果一個公司的核心專利是受讓所得,而公司沒有相應的研發團隊,很難讓人相信公司有持續發展的能力;專利申請最好兼顧國內與國外。
專利具有地域性,對于一個擬IPO的公司來說,應當根據其業務,在國內和國外同時進行專利布局。
那么,如果一個公司擬上市,需要在專利方面作哪些準備呢?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加強研發能力。
公司應當加強研發能力,提高公司的創新水平,從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其二,建立健全專利保護體系。
沒有專利保護的產品在市場上打拼無異于“裸奔”,公司沒有專利或者缺少核心專利,被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反之,擁有的專利越多,設置的專利籬笆越牢靠,則對方繞開專利的可能性越小,其成功應對侵權訴訟的把握也就越高。
因此,公司需要在加強研發能力的同時運用知識產權將自己的產品保護起來。
其三,制定好知識產權戰略特別是專利戰略。
目前多數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還主要停留在個案層面,通常研發一個技術就申請一個專利,出現侵權就起訴,缺乏長遠的規劃。
因此公司一定要有長遠的戰略目標和定位,對公司的知識產權進行統一管理,持續提升公司知識產權實力。
其四,提高專利申請書撰寫質量。
目前有些公司只看重專利的數量,并不看重專利申請書撰寫的質量,認為只要有專利就沒有后顧之憂。
實際上,一個公司應當注重專利的質量而不是數量,再好的技術如果專利申請書撰寫質量差,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會很大。
筆者認為,擬在科創板上市的公司,若能做到上述幾點,有效避免因為專利相關問題而撤回或中斷上市申請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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