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別人專利產品被起訴,被起訴專利侵權有哪些應對措施?
專利代理 發(fā)布時間:2023-03-31 14:36:45 瀏覽: 1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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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了別人專利產品被起訴,銷售他人專利產品屬于侵權嗎
答: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為人以經營為目的,擅自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他人專利產品的,應當認定其侵犯專利權。
但是,不滿足主觀存在故意、客觀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導致實際損失等條件的,不認定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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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權人收到專利權人地警告函后,一方面積極收集證據(jù),全面研究分析相關地技術問題,另一方面還要及時與專利權人協(xié)商、談判,爭取較低地損害賠償數(shù)額。
賣了別人專利產品被起訴,被別人起訴專利侵權,有哪些應對措施?
當公司在銷售商品、使用設備等商業(yè)行為時,難免會涉及到他人的專利權,甚至被他人起訴該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
常見的應對措施有以下幾種(本文僅討論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
一、不停止侵權抗辯
自己明明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技術,還可以不停止侵權,繼續(xù)使用侵權專利產品。
但是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
1,善意使用不停止侵權。
《侵犯專利權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專利法規(guī)定的專利侵權行為包括:
制造、使用、進口、銷售、許諾銷售。
而這里的不停止侵權抗辯只能適用于侵權人的使用行為,并且要求侵權人不知道該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并支付合理對價。
2,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停止侵權。
《侵犯專利權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
因此,只要侵權人能夠證明停止侵權會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法院就可以判令不停止侵權,但需支付合理費用。
這里的侵權行為沒有特指使用行為,顯然其他侵權行為(進口、制造等)也適用,雖然可以不停止侵權,但必須支付合理費用,其實就相當于專利許可費吧。
3,標準必要專利不停止侵權抗辯 《侵犯專利權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
推薦性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標準明示所涉必要專利的信息,專利權人、被訴侵權人協(xié)商該專利的實施許可條件時,專利權人故意違反其在標準制定中承諾的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導致無法達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且被訴侵權人在協(xié)商中無明顯過錯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標準實施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合法來源抗辯 《侵犯專利權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根據(jù)該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侵權產品的銷售者雖然能夠舉證證明合法來源,但其還是構成侵權,應當停止銷售行為。
那么問題來了,銷售者構成侵權,應當停止銷售,那么合法來源抗辯的實際意義是什么呢?其意義在于:
在專利侵權訴訟種,原告不僅要求被告停止侵權,還要求賠償損失,合法來源抗辯的意義就在于賠償損失這一方面,如果抗辯成立,則銷售者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因此使用者、銷售者、許諾銷售者應當保存好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證據(jù)以證明合法來源。
三、現(xiàn)有技術抗辯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xiàn)有技術或者現(xiàn)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因此,如果被控侵權人實施的是一種現(xiàn)有技術,那么就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任何責任。
那么何為現(xiàn)有技術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給出了現(xiàn)有技術的定義:
現(xiàn)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既包括進入公有領域、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也包括尚處于他人專利保護范圍內的非公有技術,還包括專利權人擁有的其他在先專利技術;但是,根據(jù)專利法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享受新穎性寬限期的技術不得作為現(xiàn)有技術援引用于抗辯。
四、不視為侵權抗辯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
根據(jù)專利法的該條規(guī)定,不視為侵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種:
1,權利用盡。
簡單點講就是:
專利產品被專利權人制造出,并出售給別人,該人的任意銷售、使用、許諾銷售都不視為侵權。
2,先用權。
意思就是專利申請日前,他人已經在使用同樣的專利技術制造產品。
在專利授權之后,可以在原來范圍內繼續(xù)制造,而不視為侵權。
3,臨時過境。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
5,藥品、醫(yī)療器械行政審批。
對于后三種情況遇到的情況不多,在這里就不再說明了。
五、不侵權抗辯 1,非生產經營目的。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因此,根據(jù)專利法的該條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以非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則不構成侵權。
2,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侵犯專利權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侵犯專利權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該條規(guī)定,被訴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則被訴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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