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發明專利申請技術實施收益因發明人排名靠后、職位低不給獎勵合理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8 22:10:51 瀏覽: 次
對職務發明創造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大小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上的排名、在單位中的職位高低等沒有必然聯系。
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有2個或2個以上的,獎勵和報酬應當按照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貢獻大小在發明人或設計人之間分配。獎勵或報酬視為發明人或設計人之間按份共有。對發明創造貢獻大的,所占份額大;貢獻小的,所占份額也小。
主張自己貢獻大應當多分的發明人或設計人負有舉證證明其貢獻較其他發明人或設計人大的責任。如果主張應該多分的請求缺乏證據支持,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貢獻應當視為同等大小,由全體發明人或設計人平均分配獎勵、報酬。
案例:
某案中,請求人與另一員工作為共同發明人研發完成并獲得了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并由所在公司實施。請求人要求該公司支付報酬,并與另一發明人平分。
該公司認為,請求人在申請文件上的排名靠后,職務比另一發明人低,不應平分報酬。
分析與評述
職務發明創造有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所得報酬應當按照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創造性貢獻大小來確定報酬的份額。
發明人或設計人之間就報酬分配達成協議的,應當視為證明貢獻大小的證據。
發明人或設計人排序、職位高低、由誰立項研發等不能直接反映各發明人或設計人在該專利研發、設計過程中所做的具體工作和業績,不必然表明相應的貢獻大小。
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貢獻大小時,應依法推定各發明人或設計人具有相同的貢獻,應當平分專利報酬。
該案中,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請求人的貢獻小,其依發明人排名的前后等確定兩位發明人對專利貢獻的大小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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