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發明專利申請技術應當給發明人的報酬支付標準如何確定?約定和法定標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28 22:15:31 瀏覽: 次
(一)約定標準
發明人或設計人獲得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方式可以由發明人或設計人與所在單位通過合同或其他適當的形式約定,如在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有約定的,應當根據約定來確定報酬的數額和支付方式。約定的報酬數額應當合理。
單位與員工沒有就職務發明創造報酬簽訂協議或者單位未在其規章制度中規定該事項的,可以在事后補充簽訂協議。補充簽訂的協議同樣應當優先適用。
約定報酬的數額是否合理,應當考慮單位通過職務發明創造獲得的經濟效益和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對職務發明創造完成的貢獻程度等因素。
(二)法定標準
如果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報酬的數額應當適用法定標準,即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發明人或設計人獲得報酬的數額應當與專利對營業利潤的貢獻正相關。
所述營業利潤是指所在單位在一定時間內實施專利后獲得的營業收入相對于未實施專利時的營業收入增加的利潤,減去相應比例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以及財務費用后所剩余的數額。這里的營業利潤相當于會計學上的稅后利潤。如果其他條件不變,實施專利后獲得的營業利潤減少,則不應當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
在未與職務發明人約定也未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報酬的情形下,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自行實施其發明專利權的,給予全體職務發明人的報酬總額不低于實施該發明專利的營業利潤的3%;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發明專利權或者以發明專利權出資入股的,給予全體職務發明人的報酬總額不低于轉讓費、許可費或者出資比例的20% 。
在核算報酬數額時,應當考慮每項職務發明對整個產品或者工藝經濟效益的貢獻,以及每位職務發明人對每項職務發明的貢獻等因素。因單位經營策略或者發展模式的需要而低價、無償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職務發明專利或者相關知識產權時,應當參照相關技術的市場價格,合理確定對職務發明人的報酬數額。
在報酬糾紛的行政調解中,報酬的提成比例可以根據專利對營業利潤的貢獻來確定,但一般不應低于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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