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商標撤三中關于商標三年不使用的證據問題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17 17:09:23

我國《商標法》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該制度的設立,目的是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從而維護商標制度的良好運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與識別,即區分商品來源,將商品與特定商品提供者聯系起來,因此,在商業活動中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是發揮商標價值的唯一途徑。
如果注冊商標長期擱置不予使用,不但商標的實際價值難以實現,還會不當占用公共資源,影響他人對商標的注冊和使用。
為了維護商標制度的良好運轉,盤活商標資源,激勵權利人真實使用商標,《商標法》規定了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
原法條僅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即可能面臨被撤銷的危險,但權利人不使用注冊商標可能有多種情況,一概而論“處決”其合法權利未免草率,因此,新修訂的《商標法》完善了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
新《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新法增加了“沒有正當理由”這一限制條件,《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正當理由進行了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產清算;(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中的“使用”如何定義。新修訂的《商標法》對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進行了規定,其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根據法條的規定,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中的“使用”,也需要符合《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但在使用數量、規模上,法條沒有明確的要求。
根據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的設置目的來看,撤銷未使用的注冊商標不是終極目的,而是刺激權利人積極使用其商標,因此,只要權利人在商業活動中真實地使用了其商標,就應當認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只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的使用了注冊商標,且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則注冊商標權利人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使用義務,不宜認定注冊商標違反該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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