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認可的商標使用證據有哪些?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17 14:08:39

一、在指定商品上的商標使用證據: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時;這些產品、包裝、手冊、表單等原件。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時,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的;視頻截圖,錄像資料等。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的資料文件。
二、在指定服務上的商標使用證據: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能保留原件的盡量保留一兩件實物原件,對著證據拍照片、錄視頻等。
以上證據,建議每三年做一次,每次做兩個以上類別。
商標使用證據之間最好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同時證明使用時間、商標標識、使用商品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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