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 商標撤三制度 及證據材料有何要求?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19 17:34:57

一、撤三制度
《商標法》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俗稱為“撤三”。
目的在于督促商標注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起到清理閑置商標、遏制惡意注冊的目的,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撤三制度中由商標注冊人承擔舉證責任(《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規定)。
實踐中,商標局將通知商標注冊人答辯的文件用掛號信方式寄發商標注冊地址,有部分掛號信因地址不明或查無此人被郵局退回。退信產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業異地經營情況大量存在;二是注冊人改變地址后未及時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地址變更申請。
二、撤三現狀分析
目前,存在異化的撤三的啟動情形,包括:1.未經調查的投機心理、惡意;2.多次提起撤三申請,以實現惡意打擊競爭對手、搶奪商標權目的。
建議商標代理機構:1.指導申請人:引導、鼓勵申請人提供撤銷事實、理由和說明材料,減少惡意申請、盲目申請的現象發生。鼓勵正當競爭,避免浪費國家行政和司法資源;2.指導注冊人:保存商標使用證據,按照行政和司法機關要求提交使用證據。
三、撤三使用證據要求
基于糾正“注而不用”及撤銷申請人濫用現象,對商標使用的認定原則產生了一個新變化,從單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使用”發展到運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標準,對于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進行排除。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采取列舉方式規定了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對偽造證據零容忍
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偽造證據從嚴審查。如果商標注冊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證據系偽造,則應當對所有證據從嚴審查,相應提高證明標準,并應當對偽造證據的行為進行處罰。
五、對提交撤三證據材料的建議
1.縮減紙質證據材料至100頁以內;
2.倡導用光盤形式代替紙質形式提交證據材料。
(樂知網商標申請代辦,讓您的品牌更有價值!)
關鍵詞: 商標代理 中國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