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中韓和中歐專利申請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服務使用須知
申請人需要使用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服務來證明優先權的,樂知網小編為您整理了各國對電子交換服務的一些特殊要求,包括優先權文件的認可、服務啟動的條件、在先申請號的格式規范、信息錯填漏填的處理以及優先權文件的審查。
(一)向OFF提交授權文件
根據美國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服務規定,在美專利申請尚未公布或者公告的,其申請人應當向美國專利商標局(以下簡稱為“美局”)提交授權文件(例如,PTO/SB/39或者PTO/SB/01表格),同意美局向其他服務參與局提供申請文件副本,美局才能夠將該在美申請文件通過電子交換方式提供給其他服務參與局。因此,如果在美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尚未公布或者公告,申請人應當在向中國提出專利申請之前或向中國提出專利申請之后立即向美局提交授權文件,否則專利局將無法為申請人成功獲取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無需向韓國知識產權局與歐洲專利局提交授權文件。
美國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服務規定可參見美國專利商標局網站。(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patents/process/file/pdx/PDX_Overview.pdf)
(二)中美、中韓及中歐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服務的啟動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中正確填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并且原受理機構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韓國知識產權局(KR)及歐洲專利局(EP)的,專利局將為申請人啟動交換服務,無需申請人另行聲明。
在先申請為外觀設計申請或PCT國際申請時,專利局不會啟動交換服務。
PCT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或分案申請要求優先權的,專利局不會啟動交換服務。
中美、中韓及中歐優先權文件電子交換服務僅針對申請時請求書中填寫的要求優先權聲明啟動一次,不能通過其他途徑請求辦理。
(三)在先申請號的格式規范
為確保電子交換服務成功,申請人需要在請求書中填寫格式符合規范的在先申請號。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先申請號格式為:11123456(8位數字)或11/123456或11/123,456(標點均為英文半角)
歐洲專利局在先申請號格式為:14123456(8位數字)
韓國知識產權局在先申請號格式為:10-2014-1234567或20-2014-1234567
填寫不規范的申請號可能會導致交換服務無法啟動或者優先權證明文件獲取失敗。
(四)錯填在先申請信息與或在先申請信息不完整的處理
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時錯填在先申請信息,或者未完整填寫在先申請信息,專利局將無法為申請人啟動交換服務。申請人在更正或者完善在先申請信息時,需要自行提交經在先申請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五)優先權文件的審查
專利局通過優先權電子交換服務獲取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以申請日作為副本提交日。
申請人需要按照規定提交經證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題錄譯文,必要時還需要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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