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注冊商標進行推廣宣傳還沒盈利算侵權嗎?案例分析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0-09-07 23:09:22
案例:
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舉辦“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在會場宣傳中多處使用注冊商標“頭條” “抖音” 等標識。會議稱自己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頭條、小火山”企業認證地區授權代理商。另外,某科技公司、楊某某還通過其公眾號“真某棒”及個人微博等使用了“頭條”“今日頭條”“抖音”等商標及相關標識。
字節跳動公司訴稱,其系“抖音”“頭條”“今日頭條”等商標的商標權人,微博視界系字節跳動的關聯公司,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涉案商標,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決四被告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損失共計300萬元。
對此,被告辯稱,原告方第24282117號圖形商標的注冊日期是2019年2月14日,“抖商大會”活動舉辦時間在其之前;其開抖商大會僅僅是宣傳,并不沒有任何盈利,抖音只是個概念,出于推廣目的。
法院判決侵權
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分別在“抖商大會”、微信公眾號、個人微博號、QQ號等平臺多角度進行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行為,且惡意重復侵權,侵權時間持續較久,故應當承擔懲罰性因素的賠償代價。據此,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字節跳動150萬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字節跳動、微播視界50萬元。
該案懲罰性賠償因素主要包括:被控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被告從2018年12月17日起開始擅自使用涉案商標,進行虛假宣傳活動;“抖音”品牌價值較高,兩原告提交“抖音”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聯名卡活動的相關證據證明抖音商標在單項商業活動中被授權許可使用費高達1940萬元;(2018)蘇05民初1268號判決書中已經認定“抖音”文字商標為馳名商標;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楊某某主觀惡意較大,在明知沒有商標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仍在較長時間內擅自使用涉案商標。
抖商培訓不屬于抖音衍生品,各培訓機構在舉辦相關活動時應注意遵守相關法規,規避侵權風險。“在商標使用上,字節跳動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注冊有‘抖音’等文字及圖形商標,抖商培訓機構在培訓中使用‘抖音’等商標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容易產生侵害商標權的風險。此外,如果培訓方與抖音沒有相關合作或協議,卻聲稱與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權等誤導性宣傳,容易使公眾誤以為與抖音存在關聯,涉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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