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2-13 15:43:1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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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有以下區別:
保護對象不同:實用新型專利也稱為小型發明,一般只保護機械結構的創新,專業程度不是很高。如果專業程度較高,則應申請發明專利。另外,配方、技術和方法的突破只能申請發明專利。
保護期限不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是十年,而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二十年。
審查周期不同:實用新型專利一般只有一次初步審查,基本上需要4~6個月的時間。而發明專利要經過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一般需要2~3年才會有結果。
授權率不同:國知局數據,2020年國內申請的發明專利平均授權率為33%,而實用新型專利的平均授權率為81%。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
一、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定義不同 在我國現行的專利法中,實用新型和發明都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并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制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
發明和實用新型都是科學技術上的發明創造,從這個意義上講兩者的本質是相同的;但實際上,這兩種專利又有許多的不同,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看一下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
二、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性能不同 依據《專利法》(以下統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專利法”要求:發明專利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只需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從中可以看出,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
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或者“小專利”。
三、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不同 發明專利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藥品、化學物質、水泥等。
實用新型專利在保護范圍上比發明專利更窄。
四、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程序不同 依據“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及第三十九條規定:知識產權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知識產權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出其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所以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審、公布、實審和授權五個階段。
根據“專利法”第三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知識產權局受理和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發出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即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審批中只有受理、初審和授權三個階段,主要針對新穎性、實用性問題審查。
對比得出,發明專利的審查檢索更加嚴格,而實用新型專利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進行公布和實質審查,即可公告并下發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相較于發明專利更容易授權。
五、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周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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