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茨工廠訴上海山海包裝公司專利侵權糾紛,鯉魚式年糕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53:2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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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許茨工廠公司訴上海山海包裝容器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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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鯉魚式年糕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回放 1999年12月17日,原告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某食品有限公司就“鯉魚式年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00年6月24日予以專利授權并公告。
2005年2月23日,原告在廣州市**華聯超市淘金店購買兩盒“步步高錦鯉年糕”,包裝盒上標明其為廣東省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
原告認為,該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專利設計近似,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賠禮道歉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抗辯稱,“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侵權的產品,是被告新開發的產品,其外觀與原告專利圖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專利侵權,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涉案專利圖片對比如下:
從原告專利圖片的主視圖看,鯉魚頭是扁的,魚頭呈三角形,魚鰭呈流線型;而被控侵權產品從正面看,鯉魚頭上部呈圓弧狀,魚頭較豐滿,魚鰭呈波浪形狀;從原告專利圖片的左視圖看,魚尾向右彎曲,而被控侵權產品從左側看,其魚尾向左彎曲;從原告專利圖片的右視圖看,魚頭扁平,而被控侵權產品從右側看,魚頭較圓滑;從原告專利圖片的后視圖看,魚鰭有兩個,而被控侵權產品從后面看,魚鰭只有一個;從原告專利圖片的俯視圖看,魚尾呈“鏟”形,魚身兩邊有兩對對稱的魚鰭,魚身較直,而被控侵權產品的俯視圖,其魚尾呈波浪形狀的扇形,魚尾較大,與背上波浪形狀的魚鰭相搭配,只有一對對稱的魚鰭,魚身呈弧線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取得涉案專利“年糕(鯉魚式)”的專利權,且上述權利處于有效狀態。
原告指控被告侵權的產品與原告專利產品屬同一類別,經對比,原告指控被告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涉案專利圖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原告指控被告侵權的主張及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被告的抗辯主張成立,予以采納。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法官點評 本案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爭議焦點為: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原告涉案專利圖片是否相同或近似。
依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故必須判斷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涉案專利圖片比對,是否相同或相近似。
在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時,大致有兩種判斷方法:
要部比對法和整體綜合比對法。
要部比對判斷法是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涉案專利圖片相對應的設計要部進行比對,如果二者相同或相近似,表明被指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反之則未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整體綜合比對法是指除了設計要部外,還要將被控侵權產品的整體外觀與專利圖片進行整體綜合比對,以確定是否落入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一般情況下,運用整體綜合比對法有利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并會在一定條件下限縮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而運用要部比對法有利于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其結果會限制不正當競爭,更有利于社會公眾行為的自由。
法院在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時,會依據具體案情,在平衡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基礎上,慎重考慮運用上述哪種方法審理案件更為妥當。
訴吳縣經濟開發研究所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原告:
--,男,32歲,--縣廣播電視大學管理站教師。
委托代理人:
--、--,--市海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省吳縣經濟技術開發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所長。
委托代理人:
--,吳縣經濟技術開發研究所建材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
--,--省---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因被告--省--縣經濟技術開發研究所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向--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
“整體形小青瓦”是原告的專利。
被告研制的“新型多節瓦”,其主要形狀特征都在原告的專利保護權范圍內,侵害了原告的專利權。
請求被告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辯稱:
被告研制的“新型多節瓦”在造型、工藝、材質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體形小青瓦”。
這是被告獨立構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專利未公告時,就已申請專利,因此不存在侵權的事實。
--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進行公開審理,查明:
原告--的“整體形小青瓦”是一種新型屋面復蓋瓦片,1986年6月研制成功。
同年7月17日,原告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CN86203975),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是:
(1)呈圓弧筒形;(2)瓦內外兩面相隔一定距離有一臺階;(3)寬度與小青瓦等寬,長度4—7級,級距約30—50厘米,中國專利局于1987年11月7日予以公告,1988年2月28日授予何-平“整體形小青瓦”實用新型專利權。
被告-縣經濟技術開發研究所的“新型多節瓦”,是1987年10月4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CN87212348)。
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是:
(1)呈圓弧形;(2)蓋、底瓦正面呈多節狀;(3)蓋瓦各節長度等于寬度,一般4—7節,每節約30—60厘米;(4)蓋瓦前沿反面有一寬0.5—1厘米、深0.3—0.8厘米的凹槽,底瓦后沿正面有一凸徑,蓋、底瓦凹凸連接嵌合;(5)底瓦有一平面,起穩定作用。
中國專利局于1988年8月4日予以公告。
此后,被告將“新型多節瓦”技術先后轉讓給18個單位使用,獲得轉讓費26.2萬元,扣除模具費、代培技術費等費用和應交稅金等,獲純利5.5萬元。
1988年7月,原告--從電視、報刊的廣告中得知被告正在轉讓的“新型多節瓦”技術主要形狀特征屬于“整體形小青瓦”專利保護范圍,以被告侵害其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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