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專利權怎樣恢復,撤銷專利權初審決定作出后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42:1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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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專利權怎樣恢復
撤回專利權怎樣恢復 1、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無正發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2、申請人職有正當理由,應當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補辦因正當事由的障礙而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和補繳應發繳納的費用。
3、補辦手續補繳費用一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
如確有困難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的,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實際上在實際情況當中專利被撤回的情況有可能是申請人在時間,精力,經濟方面遇到了困境,無法繼續進行下去也有可能是遭遇了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以只要在兩個月以內申請恢復的專利局一般都會允許,而如果情況比較特殊的,建議還是咨詢律師處理, 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撤銷專利權初審決定作出后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原告元大金屬
〖案情〗原告:
元大金屬實業(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工具廠。
1999年3月4日,蔡*德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滑板車的剎車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并獲授權,專利號為ZL99203943.6。該專利權利要求為:
1、一種滑板車的剎車裝置,包括車架主體、車輪定位架,其特征在于在后輪定位架上絞結車輪蓋,車輪蓋的內表面設置與后車輪配合的剎車弧面,并設有一使車輪蓋常態時與后車輪分離的彈性元件。
2、根據權利要求書1所述滑板車的剎車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彈性元件的首端固定于車架主體,末端抵于車輪蓋的內表面。
3、根據權利要求書2所述滑板車的剎車裝置,其特征在于相對車輪蓋的背部位置,于后輪定位架上設置制動面。
同年12月20日,蔡*德授權原告生產、加工、制造及進出口的方式使用涉案專利技術,并委托原告辦理涉案專利在我國海關申請保護事宜。
2000年1月20日,蔡*德授權原告獨占使用涉案專利。
同年9月6日,上海外高橋海關根據原告申請,對被告出口的6780臺滑板車予以扣留。
10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等。
2000年6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了信隆車料(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銷涉案專利權的申請。
10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告提出的涉案專利權無效申請,以他人已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申請無效宣告為由通知不予受理。
11月23日,法院根據被告提交的申請中止審理材料中止了該案審理。
2001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撤銷涉案專利權的審查決定。
8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蔡*德對上述審查決定書的復審申請。
2001年11月7日,法院決定恢復該案審理。
12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被告使用的技術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一致,但被告使用系公知技術,據此,徑行判決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原告提起上訴。
上訴人現已在二審撤訴。
〖評析〗該案在審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兩個爭議較大的法律問題:
一、中止審理還是恢復審理。
該案中止審理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了撤銷或維持涉案專利的初審決定,是否恢復審理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該案須待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初審決定生效后,再行恢復審理。
在此之前,涉案專利權利仍處于有效狀態,故應當繼續中止審理。
應當說,這種意見是較“保險”的。
按通常的觀點和做法,待涉案專利經行政程序、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后,法院再行恢復審理并無不當。
但是,這種意見沒有考慮到訴訟拖延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
另一種意見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初審決定后,即可酌情恢復審理。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理由主要有:
1,專利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專利糾紛長期不能解決,不利于權利人權利的保護,也不利于市場秩序有序開展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根據新修改專利法規定,申請人申請撤銷專利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正常周期一年左右,一方不服的,還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議,又是一年左右的時間。
如果一方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又可經二審程序。
因此,撤銷專利權的案件如果按照通常的程序可經過四個相對獨立的程序,往往約須四年才能結束。
在這么長的異議期間,如果知識產權局已經實體審理作出撤銷原告專利權的初審決定,法院仍中止審理,則難以平衡和滿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正當經濟利益。
所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盡可能視情對專利訴訟及時恢復審理,符合專利法修改引出的實際難題。
2,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9條的規定,原告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的,即便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
應當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初審決定是基于申請人提供了相應證據經實體審查后作出的,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初審決定書的可信度和正確性高于一般檢索報告。
所以,法院更有理由恢復侵權案件的審理。
3,trips對知識產權審判的總體要求是建立高效、有力的審判保護機制。
trips開宗明義規定,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和程序不應變成合法貿易的障礙。
高效、公正的司法救濟是trips也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
盡管我國專利法根據加入WTO的要求新增了專利行政訴訟程序,但WTO該規則初宗是完善權利人的救濟手段,體現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如果我們的專利審判工作還是完全按照原來專利中止的一貫思維和做法,勢必造成訴訟時間過長,損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違背了trips規定司法救濟的初衷。
撤銷專利權后產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牟瑤律師,知識產權專家律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中共黨員。
該律師涉足律師行業多年,具有豐富的律師從業經驗,長期致力于著作權(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侵權業務方面的研究。
其憑借專業的理論知識、深厚的法律素養和豐富的談判及訴訟技能,為國內外大型企業、事業單位處理了多起重大疑難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已贏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戶的高度贊譽。
牟瑤律師代理各類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上百余起,為客戶挽回經濟損失上億元。
其代理的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被列入四川法院2016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成為業內關注亮點并具有指導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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