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經濟價值:轉讓、許可、質押、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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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
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將自己擁有的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轉讓以后,受讓人成為新的商標專用權人,對商標有處置權。
注冊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其轉讓通常能夠給原商標注冊人帶來現金收益。
二、許可使用
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不同于轉讓,其不需要交出所有權,而是以不同的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并獲得一定收益。注冊商標的授權許可一般有三種方式,即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獨占許可:只允許對方使用,即便是商標擁有者,在合同期內也不能使用該商標。
排他許可:合同雙方都可以使用,合同之外的人不能使用。
普通許可:可以授權給多個對象,互相不沖突。
三、質押
前面提到,注冊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當企業發展過程中需要用到資金時,可以將自己擁有的注冊商標進行質押而獲得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在銀行進行商標質押不會改變商標所有權,抵押之后也可以繼續使用這枚商標,非常適合小有名氣但資金短缺的企業。
四、入股
商標權可以投資入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標權作價投資金額應少于總投資額的大道的20%。商標權投資入股的形式有兩種:
第一,將商標權的使用權投資入股的,這種投資實際是以商標使用費形式參與入股企業經營活動的,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二,將商標權作價投資入股,這種投資實際上是將商標權的使用權及部分處置權一并交給了被投資企業。這時,只有與被投資企業協商一致情況下,商標權人才能夠處置自己的商標。如轉讓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等等。這時,被投資企業應當與商標注冊人簽訂長期的、獨占或排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切實維護被投資企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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