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的顯著性,如何判斷?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1-04-05 14:37:52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缺乏顯著性的商標申請將被駁回: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在申請實踐中,以下情況的商標,被認為是沒有顯著性的:
1、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2、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3、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6、單一顏色
7、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但獨創且非流行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8、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常用的貿易場所名稱;
9、本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通用的商貿用語或者標志;
10、企業的組織形式、本行業名稱或者簡稱;
11、僅由電話、地址、門牌號等要素構成的標志;
12、 常用的祝頌語;
13、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用途、功能、重量、數量的;
14、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產工藝、方法、生產地點、時間、年份等特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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